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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以改革视角解读四中全会精神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5.08    点击数:12883    
(本文是2014年12月17日中央政法委宣教室主任查庆九在中国政法大学“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十二场活动的现场演讲实录,《光明日报》记者蒋正翔、康慧珍整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部署无疑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了新的内涵、新的血液。因此,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四中全会的心得体会,畅谈、展望未来法治建设的走向和前景非常有意义。
下面,我从七个方面简要介绍《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重大改革举措。
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权威和尊严是衡量宪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决定》从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入手,开出了“药方”:一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落到实处;二是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即一切对公民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受到备案审查;三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以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此外,《决定》还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这两条具体举措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决定》吸收借鉴一切对法治建设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避免立法部门利益化和地方保护化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多层次、复合型的:人大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有立法权;中央有立法权,地方依据法律规定也享有立法权。这种立法体制的优势是能够有效、快捷地回应社会对规范的需求,但其不足也日益凸显:一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即部门主导立法,使法律体现或固化部门利益,必然会侵害社会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二是立法的地方保护,一些地方立法往往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之实,阻碍形成统一、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解决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和地方保护化问题,《决定》提出了如下措施:
首先,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提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同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即把立法权从部门手里拿出来,从源头上切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制度性通道。
其次,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为了确保人大能够有效主导立法,《决定》给出了两个保障机制:一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二要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为立法部门提供帮助。
再次,建立立法第三方评估制。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如果涉及多个部门,在几方争执不下、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引入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评估论证,以防法律迟迟不能出台,影响法治的进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跟普通百姓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是最需要规范和受到法律约束的一种行为。目前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三个方面。
《决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有:第一,推进综合执法——这是针对多头执法提出的改革措施;第二,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这是针对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采取的改革举措;第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这是为解决执法的利益驱动问题;第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是为解决执法随意性问题;第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是从制度上遏制、消除以罚代管、以罚代刑。
司法体制改革遵循和回归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一个鲜明亮点,就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作出一系列遵循和回归司法规律的重大改革举措。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决定》提出了四项措施:第一,健全完善四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司其职,四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第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第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第四,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二是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有三项改革措施,其核心目标是排除各种因素对司法的干扰,维护司法权威:第一,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第三,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三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决定》提出五条措施。第一,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第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赔偿的,探索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第三,完善审级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再审程序,但是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没有明确的功能区分,这就使得各个审级应该具有的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完善审级制度,就是要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第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第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勾勒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我国有很长的封建人治历史和传统,法治的意识和社会土壤很薄弱。法治社会建设搞不好,法治国家的建设一定会步履蹒跚。因此,《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本身就是一大创新,同时也对如何建设法治社会提出了基本框架,作出了具体部署。《决定》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四个方面勾勒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这四个方面归结到一点,就是要强化法律、法治在整个社会生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建设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
法律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决定》提出了“法治专门队伍”的概念,主要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等从业人员。
《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专门队伍的三项措施:第一,健全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和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准入门槛;第二,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共同知识背景、话语体系和职业伦理;第三,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
《决定》提出的一个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就是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强调坚持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决定》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方面,党内法规要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要符合党章,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第二,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强调党纪严于国法,体现了我们党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因此,把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写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推进法治建设、厉行法治的强有力政治、法治保障。
现场互动
听众提问:反对腐败、纠正“四风”对于党的建设有何意义?
查庆九:反对腐败、纠正“四风”,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展现的新气象、树立的新形象,也是推进反腐败制度建设以及整个党建的新历史阶段。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下大决心用重手段反腐败,让官员不敢腐,这是在治标,在给治本赢得时间;同时,通过反腐行动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全党,这样才能够为治本赢得舆论空间。目前,全国上下对中央的反腐行动都十分赞成和拥护,都觉得是在动真格,可见治标的效果达到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反腐败斗争面临制度化、法治化的新目标。《决定》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建设任务。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以法治为牵引,以制度作保证,这样的反腐败一定能够成功,从而为我们党更好地履行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使命,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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